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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收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8-12-05 10:46:54  来源:  作者:

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为优化整体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开始推行环保费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促进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缓解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一是收入使用不明确。与原排污费专款专用、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同,环境保护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一般预算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并未对环境保护税收入的具体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可能出现将其用于填补其他资金缺口或挪作他用的情况,易造成地方环保资金投入不足。二是优惠措施不足。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税收优惠,但标准较高、跨度较大,激励引导作用不够充分;另一方面,比起国际上通用的直接税减免、投资税抵免、加速折旧、补贴返还等措施,仍有优惠空间。三是惩罚手段欠缺。《环境保护税法》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沿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者逾期拒缴及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的处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惩罚措施,而是按照标准税率向排污超标企业征收,这使得一些环境保护税成本低于治污成本的企业继续超标排放,影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效果。
(二)对污染物监测准确性欠佳。环境保护税不像其他税种,缴税金额可以单纯根据销售量、销售额等数据直接计算,其征收关键是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量,在计量、监测方面要求较高专业性。目前,自动在线监测是最准确的计量方式,尤其可以有效解决专业性强、计算难度大的钢铁、焦化、港口矿石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计量问题,比起第三方监测机构采集、使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等方法,其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最好。但采用该种监测方式监测费用过高,企业负担较大,在国家不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没有安装。
(三)环境保护税税基较窄。一是征税范围不够广泛。《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未涉及光学污染、热污染、土壤污染等,特别是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建筑噪声等污染物并未纳入其中,削弱了《环境保护税法》的环境保护作用。而以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为是典型代表的19个OECD成员国都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税,日本还在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的基础上,对石化能源等重叠征收能源税。二是征收对象单一。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为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直接行为,不涉及能够影响、破坏环境的间接排放行为,而荷兰、德国、俄罗斯等国家除了向直接排放的单位征收相关污染税外,还向间接排放的个人征收。
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与环境保护税配套的法规制度。一是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收入专款专用。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生态环保专项基金,环境保护税收入专项用于环保项目、对纳税人环保投入进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技术研发等,且对专项基金严格管理,每年向人大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健全税收优惠措施。一方面,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或增加减免档次,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环保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和环保研发给予税收抵免、对用于防治污染的环保设备在几年内加速折旧、将部分环境保护税收入以补贴形式返给环保表现良好企业,健全环境保护税优惠措施。三是构建完善的惩罚机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按高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擅自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以及弄虚作假影响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设备生产、维护企业及环境监测评估机构等给予严惩。
(二)多措并举实现自动监测设备全覆盖。一是支持企业加大自动监测设备投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购置相关设备。二是设法降低设备成本。通过政企合作、PPP模式、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设备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在提高监测水平的同时降低设备成本,推动监测设备普及使用。三是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地方政府通过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及监测设备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逐步拓宽环境保护税税基。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企业负担,发挥地方政府的扶持作用,在实践中逐渐调整和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征收范围。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自2015年10月起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始试点,已取得良好效果,待条件成熟后,可先将其纳入应税污染物。二是可根据污染排放物的治理紧迫度与征收难度逐渐扩大征收范围。分批次将二氧化碳、建筑噪声、土壤污染、热污染、光学污染等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三是逐步丰富征税对象。在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取得一定效果后,考虑开始对影响、破坏环境的间接排放行为征税,这部分纳税行为可以既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为,又包括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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